預算法 第 70 條(得動用第二預備金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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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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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遇計畫經費不敷、業務量增加或政事臨時需要三種情形,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須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Q · 政府突然撥幾十億救災,錢是怎麼來的?
多半是依預算法 70 條動用第二預備金
依預算法第70條,各機關遇三種情形可動用第二預備金:原列計畫費用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動用須經行政院核准,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屬先動支後監督的應變機制。
白話解讀
政府編預算的時候不可能料到所有事情。突然發生的疫情、天災、業務量爆增,原本的預算根本不夠用。這條法律就是設給這些「意外」用的。第二預備金是政府每年編預算時刻意留下的「機動資金」,不分配給特定計畫,等需要時動用。這條告訴你三種可以動用的情形:原計畫經費不夠、業務量增加、臨時新計畫。但動用第二預備金不是無限制的:必須行政院核准,事後還要編表送立法院審議。換句話說,這是「先斬後奏」的機制,給行政部門應變空間,但仍保留國會的事後監督。對你來說,理解這條的意義在於:當你看到政府突然撥一筆錢做某件事,這筆錢從哪裡來?很多時候答案就是第二預備金。理解這條,你才看得懂政府應變能力的真實邊界。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70條規範第二預備金的動支要件,明定各機關於原列計畫費用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三種情形之一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並於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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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怎麼分?
第一預備金分散在各機關預算內,金額較小、動用程序簡便,主要應付各機關自己的小型臨時需求。第二預備金集中在中央政府預算內,金額較大、動用程序較嚴,主要應付跨機關或重大臨時事項。兩者最大差別在監督密度:第一預備金動用後通常只送主計機關備查,第二預備金則一定要送立法院審議。
Q2如果立法院事後審議覺得這筆錢不該動,會怎樣?
本條規定的是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實務上錢通常已經花了,立法院的審議結果以決議方式表達意見。如果立法院認定動用不當,可做成不予同意的決議,行政部門政治上會受質疑,但法律上錢已支用無法收回。這正是本條長期爭議點,先動用後審議的設計給了行政部門很大空間。
Q3第二預備金是什麼?
政府每年編預算時刻意保留、不分配給特定計畫的中央集中機動資金,遇法定情形依預算法 70 條動用。
Q4第二預備金動支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原列計畫費用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Q5什麼叫動支數額表?
行政院就第二預備金動用情形彙整編具、送立法院審議的明細表,是國會事後監督的依據。
Q6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一預備金分散各機關、門檻低、多送主計備查;第二預備金中央集中、門檻高、須送立法院審議。
Q7機關怎麼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確認符合三款情形 → 備齊臨時性必要性不可預見性說明 → 報請行政院核准 → 動支並調整歸屬科目。
Q8動支第二預備金後還要做什麼?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事後監督程序。
Q9怎麼加速第二預備金的核撥?
把臨時性、必要性、不可預見性三點寫清楚的說明文件最關鍵,能縮短行政院核准時間。
Q10立法院怎麼審查第二預備金動支表?
逐筆檢視每筆是否符合本條三款情形,揪出以預備金規避正常預算程序的情形。
Q11動支第二預備金 vs 追加預算 差在哪?
預備金經行政院核准即可先動支、事後審議,速度快;追加預算須事前完成立法院審議程序,較慢。
Q12第二預備金 vs 特別預算 差在哪?
第二預備金應付一般臨時需要;特別預算用於國防緊急、重大災變、經濟重大變故等更重大事項,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 reserve | Second reserve |
|---|---|---|
| 法律依據 | 預算法第64條 | 預算法第70條 |
| 編列位置 | 分散於各機關單位預算內 | 集中於中央政府總預算 |
| 動用門檻 | 較低,程序簡便 | 較高,須行政院核准 |
| 監督方式 | 通常送主計機關備查 | 須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
| 適用情形 | 各機關自身小型臨時需求 | 跨機關或重大臨時事項 |
First reserve
- 法律依據
- 預算法第64條
- 編列位置
- 分散於各機關單位預算內
- 動用門檻
- 較低,程序簡便
- 監督方式
- 通常送主計機關備查
- 適用情形
- 各機關自身小型臨時需求
Second reserve
- 法律依據
- 預算法第70條
- 編列位置
- 集中於中央政府總預算
- 動用門檻
- 較高,須行政院核准
- 監督方式
- 須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 適用情形
- 跨機關或重大臨時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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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210813 制定)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令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繳還者,均轉入次年度之歲入。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決定下年度全省施政方針,令行所屬機關遵照擬訂其施政計劃及事業計劃,並各依其計劃,按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格式,擬編下年度之概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基金之增減,盈餘之繳庫,及其他應編入總預算部分,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0601210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核名詞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令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繳還者,均轉入次年度之歲入。
省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決定下年度全省施政方針,令行所屬機關遵照擬訂其施政計劃及事業計劃,並各依其計劃,按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格式,擬編下年度之概算。
各國營事業基金之增減,盈餘之繳庫,及其他應編入總預算部分,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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