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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70得動用第二預備金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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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遇計畫經費不敷、業務量增加或政事臨時需要三種情形,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須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Q · 政府突然撥幾十億救災,錢是怎麼來的?

多半是依預算法 70 條動用第二預備金

依預算法第70條,各機關遇三種情形可動用第二預備金:原列計畫費用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動用須經行政院核准,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屬先動支後監督的應變機制。

白話解讀

政府編預算的時候不可能料到所有事情。突然發生的疫情、天災、業務量爆增,原本的預算根本不夠用。這條法律就是設給這些「意外」用的。第二預備金是政府每年編預算時刻意留下的「機動資金」,不分配給特定計畫,等需要時動用。這條告訴你三種可以動用的情形:原計畫經費不夠、業務量增加、臨時新計畫。但動用第二預備金不是無限制的:必須行政院核准,事後還要編表送立法院審議。換句話說,這是「先斬後奏」的機制,給行政部門應變空間,但仍保留國會的事後監督。對你來說,理解這條的意義在於:當你看到政府突然撥一筆錢做某件事,這筆錢從哪裡來?很多時候答案就是第二預備金。理解這條,你才看得懂政府應變能力的真實邊界。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70條規範第二預備金的動支要件,明定各機關於原列計畫費用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三種情形之一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並於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怎麼分?

第一預備金分散在各機關預算內,金額較小、動用程序簡便,主要應付各機關自己的小型臨時需求。第二預備金集中在中央政府預算內,金額較大、動用程序較嚴,主要應付跨機關或重大臨時事項。兩者最大差別在監督密度:第一預備金動用後通常只送主計機關備查,第二預備金則一定要送立法院審議。

Q2如果立法院事後審議覺得這筆錢不該動,會怎樣?

本條規定的是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實務上錢通常已經花了,立法院的審議結果以決議方式表達意見。如果立法院認定動用不當,可做成不予同意的決議,行政部門政治上會受質疑,但法律上錢已支用無法收回。這正是本條長期爭議點,先動用後審議的設計給了行政部門很大空間。

Q3第二預備金是什麼?

政府每年編預算時刻意保留、不分配給特定計畫的中央集中機動資金,遇法定情形依預算法 70 條動用。

Q4第二預備金動支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原列計畫費用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Q5什麼叫動支數額表?

行政院就第二預備金動用情形彙整編具、送立法院審議的明細表,是國會事後監督的依據。

Q6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一預備金分散各機關、門檻低、多送主計備查;第二預備金中央集中、門檻高、須送立法院審議。

Q7機關怎麼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確認符合三款情形 → 備齊臨時性必要性不可預見性說明 → 報請行政院核准 → 動支並調整歸屬科目。

Q8動支第二預備金後還要做什麼?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事後監督程序。

Q9怎麼加速第二預備金的核撥?

把臨時性、必要性、不可預見性三點寫清楚的說明文件最關鍵,能縮短行政院核准時間。

Q10立法院怎麼審查第二預備金動支表?

逐筆檢視每筆是否符合本條三款情形,揪出以預備金規避正常預算程序的情形。

Q11動支第二預備金 vs 追加預算 差在哪?

預備金經行政院核准即可先動支、事後審議,速度快;追加預算須事前完成立法院審議程序,較慢。

Q12第二預備金 vs 特別預算 差在哪?

第二預備金應付一般臨時需要;特別預算用於國防緊急、重大災變、經濟重大變故等更重大事項,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 reserveSecond reserve
法律依據預算法第64條預算法第70條
編列位置分散於各機關單位預算內集中於中央政府總預算
動用門檻較低,程序簡便較高,須行政院核准
監督方式通常送主計機關備查須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適用情形各機關自身小型臨時需求跨機關或重大臨時事項

First reserve

法律依據
預算法第64條
編列位置
分散於各機關單位預算內
動用門檻
較低,程序簡便
監督方式
通常送主計機關備查
適用情形
各機關自身小型臨時需求

Second reserve

法律依據
預算法第70條
編列位置
集中於中央政府總預算
動用門檻
較高,須行政院核准
監督方式
須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適用情形
跨機關或重大臨時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財政法第24条(予備費)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22조(예비비)
中國預算法第40條(預備費,按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 1%-3% 設置)
德國基本法 Art. 112 GG(超預算及計畫外支出之同意權)+ 聯邦預算法 BHO § 37
法國LOLF 第7條-I-2°(為意外及不可預見支出設置之撥款 dotation pour dépenses accidentelles et imprévisib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10813 制定)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令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繳還者,均轉入次年度之歲入。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決定下年度全省施政方針,令行所屬機關遵照擬訂其施政計劃及事業計劃,並各依其計劃,按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格式,擬編下年度之概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基金之增減,盈餘之繳庫,及其他應編入總預算部分,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0601210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名詞
(0210813 制定)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令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繳還者,均轉入次年度之歲入。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決定下年度全省施政方針,令行所屬機關遵照擬訂其施政計劃及事業計劃,並各依其計劃,按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格式,擬編下年度之概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基金之增減,盈餘之繳庫,及其他應編入總預算部分,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0601210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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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70 條規定:「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