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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71預算執行中之經費裁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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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71 條規定,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已編列預算。

Q · 政府可以砍掉已經通過的預算嗎?

可以,但要行政院會議決議加總統令,門檻極高

依預算法第 71 條,原則上立法院通過的預算行政部門須照章執行,但當國家發生特殊事故(戰爭、重大經濟危機、大規模災變)而有裁減經費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這不是行政院長或總統單獨能決定,須由最高行政層級共同決議加總統令的雙重程序。本條與動用第二預備金(第 70 條)方向相反,前者擴張、後者緊縮,啟動門檻極高,現行法施行以來幾乎未曾以本條為法源大規模裁減經費。

白話解讀

如果今天國家發生重大特殊事故(戰爭、嚴重經濟危機、大規模災變),政府已經編好的預算可能要全面緊縮。這條給了一個強力工具:行政院會議決議後,呈請總統下令裁減經費。注意這個程序的特殊性,行政院會議(不是行政院長一個人)、總統令(不是行政院命令),等於是政府最高層級的共同決定。這條看起來和上一條(第 70 條動用第二預備金)相反,前者是「不夠用,多拿一點」,後者是「整體要勒緊褲帶,砍經費」。歷史上這條被啟動的次數極少,因為要走到這一步通常意味著國家進入非常時期。對你來說,這條可能一輩子都不會啟動,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有意義:它是預算法承認「現實可能崩塌」的條款,是制度面對極端情況的最後彈性。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71 條為預算執行階段的緊急裁減機制。當國家發生戰爭、重大經濟危機、大規模災變等特殊事故,且有裁減已編列經費之必要時,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再呈請總統以命令裁減之。本條與動用預備金的擴張性工具方向相反,屬於最高層級的預算緊縮手段,門檻極高,啟動即象徵國家進入非常時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有真的被啟動過嗎?

現行預算法(民國 87 年全文修正)施行以來,沒有以本條為法源的大規模裁減經費案例。歷史上類似的緊縮多半透過追加減預算或第二預備金的反向操作完成。這條的存在更像是制度的最後手段,本身就有威懾意義。

Q2「呈請總統以令裁減」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這是憲政體制下的總統令,不是一般行政命令,性質上是緊急性、單方性的命令,效力直接及於各機關。本條總統令與憲法第 43 條的緊急命令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依預算法特別程序,後者為憲法上的元首權限,兩者在國家危機時可能配套使用。

Q3預算法第71條是什麼?

規範國家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已編列預算,是預算執行階段門檻最高的緊縮機制。

Q4預算裁減和動用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二預備金是在現有預算框架下調度資金(不夠用、多拿一點),第71條是直接砍掉已編列預算(整體緊縮),前者是調度、後者是縮減,方向完全相反。

Q5什麼是國家特殊事故?

指戰爭、重大經濟危機、大規模災變、傳染病大流行等非常狀況,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無明確法定標準,行政部門有解釋空間。

Q6總統以令裁減預算是什麼意思?

指總統依本條特別程序,以緊急性、單方性的總統令裁減已編列預算,效力直接及於各機關,性質不同於一般行政命令。

Q7預算法第71條屬於哪一章?

屬預算法第 4 章「預算之執行」,與動用預備金、經費流用、列為準備等執行階段機制同章。

Q8政府要怎麼裁減已編列的預算?

認定特殊事故→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總統以令裁減→各機關依令停止或縮減相關計畫執行。

Q9預算法71條的啟動程序是什麼?

須具備『國家特殊事故』與『有裁減經費必要』兩要件,先經合議制的行政院會議決議,再呈請總統以令裁減,缺一不可。

Q10誰有權決定裁減預算?

由行政院會議(合議制,非行政院長一人)決議,再呈請總統以令裁減,是最高行政層級的共同決定。

Q11預算被裁減後,受影響的計畫怎麼辦?

被列為非必要的計畫可能在數日內被要求停止執行,承辦機關須依總統令調整或終止支用。

Q12預算法71條 vs 第70條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二預備金是現有框架下調度資金(擴張、多拿),第71條是砍掉已編列預算(緊縮),方向相反、門檻天差地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71_緊急裁減art70_第二預備金art83_特別預算
方向緊縮:砍掉已編列預算擴張:在現有框架下調度資金擴張:額外編列新預算
啟動門檻極高(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令)中(依支用辦法核定)高(須送立法院審議)
決定層級行政院會議+總統行政院/主計機關行政院提案、立法院通過
立法院角色事後例外調整,未事前審議預算內已含預備金額度事前審議通過
典型適用戰爭、重大危機需全面緊縮原列經費不足或新增需求重大災變、戰爭等需大額支出

art71_緊急裁減

方向
緊縮:砍掉已編列預算
啟動門檻
極高(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令)
決定層級
行政院會議+總統
立法院角色
事後例外調整,未事前審議
典型適用
戰爭、重大危機需全面緊縮

art70_第二預備金

方向
擴張:在現有框架下調度資金
啟動門檻
中(依支用辦法核定)
決定層級
行政院/主計機關
立法院角色
預算內已含預備金額度
典型適用
原列經費不足或新增需求

art83_特別預算

方向
擴張:額外編列新預算
啟動門檻
高(須送立法院審議)
決定層級
行政院提案、立法院通過
立法院角色
事前審議通過
典型適用
重大災變、戰爭等需大額支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76조(緊急財政經濟處分・命令權,總統得於重大危機時發布緊急財政經濟命令)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BHO)§ 41(Haushaltssperre,預算凍結/封鎖之類比機制)
法國LOLF article 14(annulation de crédits par décret,以行政命令撤銷已撥款項之類比機制)
美國Impoundment Control Act of 1974(rescission,總統提請國會撤銷已撥款項之類比機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10813 制定)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次年度使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概算及預算之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省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各廳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二級機關單位。   省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各廳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省政府或各廳本機關。   第三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依次遞推。   各級機關單位概算之籌劃擬編,預算之編造程序及各機關主管長官與其主辦歲計人員間之權限,準用關於中央機關各該事項之規定。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其業務情形,分期編造實施計劃及收支估計表,以為考核進度之依據。前項分期實施計劃及收支估計表,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0871015 全文修正)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   二、將句尾之「…以命令裁減之」修正為「…以令裁減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0813 制定)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次年度使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概算及預算之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省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各廳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二級機關單位。   省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各廳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省政府或各廳本機關。   第三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依次遞推。   各級機關單位概算之籌劃擬編,預算之編造程序及各機關主管長官與其主辦歲計人員間之權限,準用關於中央機關各該事項之規定。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其業務情形,分期編造實施計劃及收支估計表,以為考核進度之依據。前項分期實施計劃及收支估計表,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08710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   二、將句尾之「…以命令裁減之」修正為「…以令裁減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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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71 條規定:「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