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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預算法 第 72 條(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與歲出應付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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