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72 條(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與歲出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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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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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72 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沒簽約的經費應停止使用,已簽約或已發生的債務經核准可轉下年度繼續執行。
Q · 政府預算 12 月 31 日沒花完是不是就歸零?
不全是。只有沒簽約的部分歸零
依預算法第 72 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分三種處理:已發生尚未收得的收入轉「以前年度應收款」繼續追;已發生或已簽約而尚未清償的債務,經核准後轉「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可跨年執行;至於沒簽約、沒形成債務、純粹閒置的經費,則應立即停止使用、回歸國庫。關鍵在 12 月 31 日前是否已完成契約或核准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的預算就像你的薪水,今年沒花完明年就歸零?不完全是。預算法第 72 條告訴你一個少有人知的真相:會計年度結束時,政府機關手上的錢不會全部一筆勾銷。已經收了一半的款項變成「應收款」繼續追,已經簽約但還沒付的錢變成「應付款」或「保留數」可以延續。但沒簽約、沒承諾、純粹放著沒花的錢,必須立刻停止使用。這條把「政府花錢」的時間軸切得清清楚楚:哪些錢有契約綁住可以跨年度執行,哪些錢沒人接手就歸還國庫。看懂這條,你就知道為什麼有些工程跨年還能繼續做,有些補助到 12 月 31 日就斷頭。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72 條為跨年度經費處理規範,將會計年度結束後的款項分流為三類:以前年度應收款(已發生未收得之收入)、以前年度應付款(已發生未清償之債務)、保留數準備(已成立契約責任但債務尚未發生),以契約責任與債務發生與否作為經費能否延續至下年度的判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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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補助案 12 月才核定,會不會錢就沒了?
不會。只要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准的契約或債務承諾,這筆錢就轉為下年度的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可以繼續執行。關鍵是核准動作要在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不是付款動作。拿到核定公文後,立刻跟承辦確認款項已列入保留數,並請對方提供書面確認,這份確認在跨年後追款時是最重要的依據。
Q2為什麼政府機關年底常常急著發案、衝預算?
因為預算法第 72 條明文規定經費未經使用的部分,會計年度結束後應即停止使用。未經使用指的是還沒簽約、還沒形成債務的錢,機關為避免錢被收回,會在年底前把預算綁進契約,因而造成年底大撒幣現象。若是審計或監督角色,比對 10 至 12 月的契約簽訂量和全年平均,差距過大的機關通常存在預算執行品質問題。
Q3保留數準備和應付款差在哪?
應付款是債務已發生但還沒清償,例如工程已完工但對方還沒請款;保留數準備是契約責任已成立但債務還沒發生,例如已簽約但工程還沒做完。兩者都是合法跨年度執行的科目,但會計處理與執行管理略有不同。作為廠商,看合約屬於哪一種科目可以判斷對方付款的急迫性,應付款通常會比保留數準備更快到帳。
Q4預算法第 72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會計年度結束後經費的三種處理:以前年度應收款、以前年度應付款、保留數準備,劃定哪些經費可跨年度延續。
Q5以前年度應付款和保留數準備差在哪?
應付款是債務已發生未清償(如工程已完工未請款);保留數準備是契約已簽但債務未發生(如已簽約未施作)。兩者皆可跨年但會計處理不同。
Q6什麼叫經費未經使用?
指尚未簽約、尚未形成債務、純粹閒置的經費。這部分在年度結束後應即停止使用、回歸國庫。
Q7保留數準備是什麼意思?
契約責任已成立但債務尚未發生的金額,經核准後得保留至下年度繼續執行,代表這筆錢已被契約綁定不會消失。
Q8怎麼確保補助款年底不被收回?
在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核定或契約簽訂並取得核准文件,跟承辦確認列入應付款或保留數,並保留書面確認。
Q9跨年度的契約款項怎麼追?
依核定公文與保留數準備科目,下年度開始後確認款項已掛入正確科目並依約請款。
Q10怎麼判斷政府機關有沒有年底浮編?
比對 10 至 12 月契約簽訂量與全年平均,並檢視以前年度應付款科目是否異常暴增。
Q11受補助核定文件要在什麼時間點拿到?
關鍵是核准動作(非付款)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過了 12 月 31 日就難以列入保留數。
Q12以前年度應收款 vs 應付款差在哪?
應收款是政府該收而未收的收入(繼續催收);應付款是政府該付而未付的債務(轉下年度支付),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以前年度應收款 | 以前年度應付款 | 保留數準備 |
|---|---|---|---|
| 性質 | 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 | 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 | 契約責任已成立、債務尚未發生 |
| 典型情境 | 規費、罰鍰已開單未收 | 工程已完工未請款 | 已簽約但工程尚未施作 |
| 能否跨年度 | 可(繼續催收) | 可(須經核准) | 可(須經核准) |
| 到帳急迫性 | 不適用(屬收入) | 較快 | 視工程進度 |
以前年度應收款
- 性質
- 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
- 典型情境
- 規費、罰鍰已開單未收
- 能否跨年度
- 可(繼續催收)
- 到帳急迫性
- 不適用(屬收入)
以前年度應付款
- 性質
- 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
- 典型情境
- 工程已完工未請款
- 能否跨年度
- 可(須經核准)
- 到帳急迫性
- 較快
保留數準備
- 性質
- 契約責任已成立、債務尚未發生
- 典型情境
- 已簽約但工程尚未施作
- 能否跨年度
- 可(須經核准)
- 到帳急迫性
- 視工程進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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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210813 制定)
第三級單位以上各機關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追加經費預算。 一、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因不可避免之障礙,不能依限送達其擬定預算時。 二、本機關或其他所屬機關依法律增加其職務或舉辦新事業,致增加費用時。 三、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四、所辦事業因發生重大變化,致支出超過法定預算時。 五、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上年度之歲出轉入本年度時。
(0260319 全文修正)
省政府總概算書及總預算書之編造,分別準同關於中央政府總概算書總預算書之規定,但關於機關別之各表,在概算按第一級機關單位編造,在預算按第二級機關單位編造。
(0420605 全文修正)
預算科目及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平衡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有關會計年度結束經費之處置,為符合會計原理原則,並避免編製決算之困擾,將條文修正為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視為下年度之歲入;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視為下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 核名詞
第三級單位以上各機關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追加經費預算。 一、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因不可避免之障礙,不能依限送達其擬定預算時。 二、本機關或其他所屬機關依法律增加其職務或舉辦新事業,致增加費用時。 三、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四、所辦事業因發生重大變化,致支出超過法定預算時。 五、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上年度之歲出轉入本年度時。
省政府總概算書及總預算書之編造,分別準同關於中央政府總概算書總預算書之規定,但關於機關別之各表,在概算按第一級機關單位編造,在預算按第二級機關單位編造。
預算科目及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平衡之。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有關會計年度結束經費之處置,為符合會計原理原則,並避免編製決算之困擾,將條文修正為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視為下年度之歲入;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視為下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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