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6 條(派員調查)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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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66條賦予中央主計機關隨時派員調查各機關預算執行的權限,作為書面報告真實性的現場查核後盾。
Q · 主計總處可以隨時來查機關的預算嗎?
依預算法第66條,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這個權限沒有事前通知義務,也沒有特定事由門檻,只要主計機關判斷有事實需要就能派員到現場查核帳冊、文件與實際進度。被查機關沒有拒絕權,必須配合查閱。本條與第65條的書面報告義務搭配,形成「平時看報告、必要時到現場」的雙層監督設計。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 65 條)已經規定機關要定期把預算執行情形寫成報告往上送。但如果報告寫得漂亮、實際情形卻不一致呢?這條就是主計總處的「實地查核」權限:覺得有需要,可以隨時派人去機關現場調查預算執行的真實情況。沒有預告、沒有事前同意、沒有特定事由的限制,只要主計總處判斷「事實需要」就能去。這個權力為什麼必要?因為書面報告是機關自己編的,數字可以美化、進度可以灌水。如果監督體系只看書面,等於默認被監督對象的自我陳述。本條的設計是給主計總處一個「現場查核」的後門,作為書面報告的真實性背書。對機關來說,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嚇阻——你知道你的報告隨時可能被現場查核,自然不敢寫得太離譜。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66條為預算執行監督的查核權限規範,賦予中央主計機關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各機關預算執行情形之權力,無預告義務亦無特定事由門檻,作為書面執行報告真實性的現場查核機制,與審計機關的事後審計形成前後呼應的雙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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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計總處派員調查跟審計部查帳有什麼不同?▾
主計總處依本條的調查偏向執行過程的監督——預算花得對不對、計畫進度跟報告一致不一致,發現問題可即時建議調整或停止支用。審計部的查核偏向事後審計——錢花完了,看花得合不合法、有沒有違規。前者是進行式,後者是完成式,實務上兩者經常聯動。
Q2被查的機關可以拒絕嗎?▾
不行。本條給主計機關的是法定調查權,被查機關沒有拒絕權,必須配合提供帳冊、文件、現場狀況的查閱。阻撓查核可能涉及妨害公務或行政懲戒。實務上機關不會明白拒絕,但用「文件還沒整理好」拖延的戰術,事後都會被寫進查核報告。
Q3主計總處查機關需要事前通知嗎?▾
不需要。本條設計為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沒有預告義務也沒有事由門檻。這個彈性是刻意的,因為一旦設了門檻,被查機關就會事先準備。
Q4主計總處可以隨時查機關的預算嗎?▾
可以。依預算法第66條,中央主計機關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各機關預算執行情形,無預告義務。
Q5預算法第66條是什麼?▾
賦予中央主計機關現場查核權的條文,作為書面執行報告真實性的後盾,是預算監督的突擊檢查條款。
Q6什麼叫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
指主計機關自行判斷有查核必要即可派員,無頻率限制、無事前通知義務、無特定事由門檻。
Q7主計派員調查跟審計查核差在哪?▾
主計偏執行過程的即時監督(進行式),審計偏事後合法性審計(完成式),兩者經常聯動。
Q8怎麼促成主計總處派員調查某機關?▾
蒐集執行率異常等具體線索,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敘明請求依預算法第66條派員調查,並可副知審計部。
Q9機關被派員調查時要準備什麼?▾
備齊預算執行帳冊、憑證、計畫進度文件供查閱,不得以文件未整理為由拖延,否則會被寫進查核報告。
Q10查核發現落差後會怎麼處理?▾
落差寫入查核報告,並可通報審計部深入追究或要求調整、停止後續經費支用。
Q11一般人怎麼證明機關預算有問題?▾
用公開的預算書、決算、媒體報導或執行率資料指出進度與報告矛盾,整理成具體線索送主計總處。
Q12預算法66條 vs 審計法查核哪個發動快?▾
主計依66條視事實需要即可隨時派員,發動門檻通常比審計計畫或檢調介入低、更即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主計機關派員調查(預算法66) | 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 |
|---|---|---|
| 監督時點 | 執行過程中即時監督 | 事後審計(錢花完後) |
| 監督重點 | 執行進度與報告是否一致、能否即時調整 | 支用是否合法、有無違規 |
| 發動門檻 | 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無事由門檻 | 依審計計畫或特定事由 |
| 機關拒絕權 | 無,須配合 | 無,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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