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6 條(派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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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66條賦予中央主計機關隨時派員調查各機關預算執行的權限,作為書面報告真實性的現場查核後盾。
Q · 主計總處可以隨時來查機關的預算嗎?
可以,依預算法第66條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
依預算法第66條,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這個權限沒有事前通知義務,也沒有特定事由門檻,只要主計機關判斷有事實需要就能派員到現場查核帳冊、文件與實際進度。被查機關沒有拒絕權,必須配合查閱。本條與第65條的書面報告義務搭配,形成「平時看報告、必要時到現場」的雙層監督設計。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 65 條)已經規定機關要定期把預算執行情形寫成報告往上送。但如果報告寫得漂亮、實際情形卻不一致呢?這條就是主計總處的「實地查核」權限:覺得有需要,可以隨時派人去機關現場調查預算執行的真實情況。沒有預告、沒有事前同意、沒有特定事由的限制,只要主計總處判斷「事實需要」就能去。這個權力為什麼必要?因為書面報告是機關自己編的,數字可以美化、進度可以灌水。如果監督體系只看書面,等於默認被監督對象的自我陳述。本條的設計是給主計總處一個「現場查核」的後門,作為書面報告的真實性背書。對機關來說,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嚇阻——你知道你的報告隨時可能被現場查核,自然不敢寫得太離譜。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66條為預算執行監督的查核權限規範,賦予中央主計機關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各機關預算執行情形之權力,無預告義務亦無特定事由門檻,作為書面執行報告真實性的現場查核機制,與審計機關的事後審計形成前後呼應的雙重監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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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計總處派員調查跟審計部查帳有什麼不同?
主計總處依本條的調查偏向執行過程的監督——預算花得對不對、計畫進度跟報告一致不一致,發現問題可即時建議調整或停止支用。審計部的查核偏向事後審計——錢花完了,看花得合不合法、有沒有違規。前者是進行式,後者是完成式,實務上兩者經常聯動。
Q2被查的機關可以拒絕嗎?
不行。本條給主計機關的是法定調查權,被查機關沒有拒絕權,必須配合提供帳冊、文件、現場狀況的查閱。阻撓查核可能涉及妨害公務或行政懲戒。實務上機關不會明白拒絕,但用「文件還沒整理好」拖延的戰術,事後都會被寫進查核報告。
Q3主計總處查機關需要事前通知嗎?
不需要。本條設計為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沒有預告義務也沒有事由門檻。這個彈性是刻意的,因為一旦設了門檻,被查機關就會事先準備。
Q4主計總處可以隨時查機關的預算嗎?
可以。依預算法第66條,中央主計機關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各機關預算執行情形,無預告義務。
Q5預算法第66條是什麼?
賦予中央主計機關現場查核權的條文,作為書面執行報告真實性的後盾,是預算監督的突擊檢查條款。
Q6什麼叫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
指主計機關自行判斷有查核必要即可派員,無頻率限制、無事前通知義務、無特定事由門檻。
Q7主計派員調查跟審計查核差在哪?
主計偏執行過程的即時監督(進行式),審計偏事後合法性審計(完成式),兩者經常聯動。
Q8怎麼促成主計總處派員調查某機關?
蒐集執行率異常等具體線索,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敘明請求依預算法第66條派員調查,並可副知審計部。
Q9機關被派員調查時要準備什麼?
備齊預算執行帳冊、憑證、計畫進度文件供查閱,不得以文件未整理為由拖延,否則會被寫進查核報告。
Q10查核發現落差後會怎麼處理?
落差寫入查核報告,並可通報審計部深入追究或要求調整、停止後續經費支用。
Q11一般人怎麼證明機關預算有問題?
用公開的預算書、決算、媒體報導或執行率資料指出進度與報告矛盾,整理成具體線索送主計總處。
Q12預算法66條 vs 審計法查核哪個發動快?
主計依66條視事實需要即可隨時派員,發動門檻通常比審計計畫或檢調介入低、更即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主計機關派員調查(預算法66) | 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 |
|---|---|---|
| 監督時點 | 執行過程中即時監督 | 事後審計(錢花完後) |
| 監督重點 | 執行進度與報告是否一致、能否即時調整 | 支用是否合法、有無違規 |
| 發動門檻 | 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無事由門檻 | 依審計計畫或特定事由 |
| 機關拒絕權 | 無,須配合 | 無,須配合 |
主計機關派員調查(預算法66)
- 監督時點
- 執行過程中即時監督
- 監督重點
- 執行進度與報告是否一致、能否即時調整
- 發動門檻
- 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無事由門檻
- 機關拒絕權
- 無,須配合
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
- 監督時點
- 事後審計(錢花完後)
- 監督重點
- 支用是否合法、有無違規
- 發動門檻
- 依審計計畫或特定事由
- 機關拒絕權
- 無,須配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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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210813 制定)
經營專賣、獨占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征收稅賦、捐費或其他有強制性質之收入,非依法律不得為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前條各款追加預算之經費,除支用第二預備金外,不敷部分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五十七條辦法調整時,應由財政部籌劃抵補,其抵補應追減法定歲入關係科目短收之數額並依前項程序提出追加歲入預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附屬單位預算後,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呈請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十月底以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0601210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
(0871015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經營專賣、獨占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征收稅賦、捐費或其他有強制性質之收入,非依法律不得為之。
前條各款追加預算之經費,除支用第二預備金外,不敷部分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五十七條辦法調整時,應由財政部籌劃抵補,其抵補應追減法定歲入關係科目短收之數額並依前項程序提出追加歲入預算。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附屬單位預算後,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呈請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十月底以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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