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7 條(預算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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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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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67 條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以防閒置預算與蚊子館。
Q · 政府工程編了預算一直不動工,法律有規定嗎?
有,重大工程預算四年沒動用須整筆重審
依預算法第 67 條,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這個四年門檻在民國 100 年從原本的五年縮短,目的是配合立法委員任期,確保每屆編列的計畫都會在同屆任期內被重新檢視,不讓計畫永遠掛在預算書上脫離民意監督。重行審查的結果可能是繼續執行、調整規模或撤案。
白話解讀
你繳的稅,有沒有可能變成一個四年沒人動的「殭屍預算」?這條法律就是在處理這件事。各部會編了一筆重大工程的錢,編完之後因為各種原因(環評卡住、土地徵收糾紛、計畫變更)一直沒花,四年過去了,原本的評估早就跟現實脫節,但錢還掛在那邊等著被花掉。這條規定告訴政府:四年沒動,整個預算重新審查一次,不准用「反正之前已經編過了」當理由直接花。注意這個四年的數字不是隨便定的,是配合立法委員任期,意思是不能讓某一屆編的計畫,到下下下屆還在花,沒有民意監督。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是:你有理由去問「那筆 30 億的工程款編了五年怎麼還沒動工?」,而且制度上機關必須給你一個重新審查的答案。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67 條為預算執行階段的強制重審機制,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本條以「四年」對應立法委員任期,使閒置或延宕的重大工程預算在脫離原始評估環境時,必須重新接受審查而非自動延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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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重大工程」?小工程也適用嗎?
本條只針對「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但法條沒有明確金額門檻。實務上主計機關會依規模、預算金額、跨年度性質綜合判斷,通常指動輒上億的公共建設、軍事採購、大型 IT 系統建置等。一般辦公室裝修、單筆設備採購不算。
Q2重行審查的程序怎麼走?誰決定要不要砍?
由各機關主動提交重行審查,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必要時送立法院。審查重點是原始評估的環境條件是否仍成立,包括需求、地點、技術、金額。結果可能是繼續、調整規模、停止或撤案。
Q3為什麼是四年不是五年?
本條於民國100年從五年縮短為四年,配合立法委員四年任期,使任何一屆國會編列的預算都會在同屆任期內被檢視一次,避免被前朝計畫綁架。
Q4預算法67條重行審查是什麼?
重大工程投資計畫逾四年未動用預算,整筆預算必須重新接受審查的強制機制。
Q5重行審查跟一般預算結轉差在哪?
結轉是讓跨年度經費延續執行,重行審查是因長期未動用而強制重新檢視該不該繼續花。
Q6什麼叫「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
規模、金額龐大且多跨年度的公共建設、軍事採購、大型系統建置,法無明確金額門檻,由主計機關綜合判斷。
Q7「四年未動用」是怎麼計算的?
從預算編列年度起算,逾四年仍未實際動用該筆預算即觸發重審,配合立法委員四年任期設計。
Q8閒置工程預算怎麼啟動重行審查?
由機關主動提交重行審查報告,核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必要時送立法院審查原始評估是否仍成立。
Q9民眾怎麼用這條監督工程延宕?
鎖定編列逾四年、執行率掛零的工程,比對編列與動用年度,要求機關提供書面重行審查報告。
Q10重行審查報告要怎麼要到?
透過議會質詢、立委助理彙整或向審計部、主計總處陳情,要求提供書面報告而非口頭「持續規劃中」。
Q11重審後預算可能有哪些結果?
繼續執行、調整規模、停止或撤案,視原始評估的需求、地點、技術、金額是否仍成立。
Q12重行審查 vs 繼續經費(第76條)差在哪?
繼續經費按年分配可正常轉入支用;重行審查是因逾四年未動用而強制重新檢視,門檻與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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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觸發條件 | 效果 |
|---|---|---|
| 重行審查(本條) | 重大工程預算逾四年未動用 | 整筆預算強制重新審查 |
| 繼續經費(第64、76條) | 跨年度計畫按年分配 | 依分配額轉入支用,無強制重審 |
| 經費裁減(第71條) | 執行中情勢變更 | 得裁減已分配經費 |
觸發條件
- 重行審查(本條)
- 重大工程預算逾四年未動用
- 繼續經費(第64、76條)
- 跨年度計畫按年分配
- 經費裁減(第71條)
- 執行中情勢變更
效果
- 重行審查(本條)
- 整筆預算強制重新審查
- 繼續經費(第64、76條)
- 依分配額轉入支用,無強制重審
- 經費裁減(第71條)
- 得裁減已分配經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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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駐在各機關主辦歲計事務之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支出、收入契約或營業,應向所在機關主管長官以書面聲明異議,並將其事實報告於該管主辦審計事務人員及該機關之上級機關主管長官並其主辦歲計事務人員。 不為前項之異議及報告時,該主辦歲計事務人員應連帶負責。
(0260319 全文修正)
追加預算之擬定核定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0420605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之擬編核轉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經費,超過五年未動用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以因應原評估環境之變遷並避免一再辦理追加預算。
(1000506 修正)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立法理由一、就責任政治角度論之,第七屆國會起立委任期已修正為四年,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一致可充分體現民主政治與責任政治精神。 二、依據預算法第八條,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準此,行政機關各部門尤當加強預算籌編前之先期規劃,並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同時歲出預算動用期限亦宜配合立委任期一併規範為四年。如此設計似較符合預算制度與立委任期之一致性,並得彰顯責任政治精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駐在各機關主辦歲計事務之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支出、收入契約或營業,應向所在機關主管長官以書面聲明異議,並將其事實報告於該管主辦審計事務人員及該機關之上級機關主管長官並其主辦歲計事務人員。 不為前項之異議及報告時,該主辦歲計事務人員應連帶負責。
追加預算之擬定核定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之擬編核轉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經費,超過五年未動用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以因應原評估環境之變遷並避免一再辦理追加預算。
一、就責任政治角度論之,第七屆國會起立委任期已修正為四年,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一致可充分體現民主政治與責任政治精神。 二、依據預算法第八條,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準此,行政機關各部門尤當加強預算籌編前之先期規劃,並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同時歲出預算動用期限亦宜配合立委任期一併規範為四年。如此設計似較符合預算制度與立委任期之一致性,並得彰顯責任政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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