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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68中央主計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並要求提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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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機關。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68 條規定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運用,並要求承攬人、受款人等九類對象提供報告,監督直達最終受益者。

Q · 我領了政府補助、接了政府標案,事後政府能來查我嗎?

能。預算法 68 條把你列入受查名單

可以。依預算法第 68 條,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對待給付的運用狀況,並要求九類對象提供報告,包括公共工程承攬人、物品或勞務提供者、接受補助或委辦費者、受託研究者,一直到「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只要你吃到政府預算,就在這份名單上,被要求說明時不能以「我不是公務員」為由拒絕。

白話解讀

政府的錢從預算書上的數字變成實際的工程、補助、研究案,中間經過無數雙手。這條法律給了三個機關(主計、審計、財政)一把萬能鑰匙:不管錢流到哪裡,他們都能直接找到那個人或機構,要求對方拿出帳本、合約、執行紀錄。注意這份名單有多廣,從第一線的承攬人、物品供應商,一直延伸到「最終受益者」。意思是政府補助流到 NGO,NGO 拿這筆錢辦活動,最後實際受益的某個團體,理論上都可以被要求說明。對你來說,如果你的公司接了政府標案、領了政府補助、或受託做政府委辦研究,你就在這份名單上,主計或審計要查你,你不能拒絕。對你不在名單上的人來說,這條的意義是:政府的監督觸角比你想像的長很多,公帑流向不是只有「政府機關」要負責。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68 條為公帑運用之實地調查與報告義務規範,賦予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對預算及其對待給付運用狀況的實地調查權,並明列九類應提供報告之對象,從預算執行機關、公共工程承攬人,延伸至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構成政府經費流向監督的完整鏈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領了 10 萬補助辦個社區活動,也要被查嗎?

理論上是的,本條沒有設金額門檻。但實務上機關會抓重點查,金額小的案件多半透過書面資料審查,現場調查的機率較低。金額大小不影響你的義務,影響的是被查的優先順序。從拿到補助那天起,把單據、活動照片、簽到表、成果報告完整保存至少 5 年。

Q2公共工程承攬人事後要保存多久的單據?

依會計法及商業會計法,會計憑證保存最少 5 年,重要憑證和合約建議保存 10 年以上。政府工程合約通常會明定保存年限與調閱義務。建議設立專門的政府標案檔案夾,每案的合約、變更通知、估驗單、付款憑證、施工照片分類存放。

Q3如果被查的時候發現當年有疏失,會怎樣?

看疏失性質。單純單據不齊但確實執行,多半補件即可;執行內容與承諾不符,可能追回部分款項;涉嫌虛報、不實申報,可能觸及刑法詐欺、偽造文書,是刑事責任。發現過去執行有瑕疵時,主動說明往往比被查到再解釋有利。

Q4預算法第 68 條是什麼?

賦予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實地調查預算運用的權限,並要求九類受款對象提供報告,是公帑流向監督的核心依據。

Q5預算法 68 條的九類對象有誰?

執行機關、工程承攬人、物品或勞務提供者、受補助/委辦者、管理國家經費財產者、受分配預算者、貸款擔保受領者、受託研究者,及最終受益者。

Q6什麼叫對待給付的運用狀況?

政府支出所換取的工程、勞務、補助成果,及這些經費實際如何被花用、執行的整體情形。

Q7預算法 68 條跟審計法調查權差在哪?

68 條由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共用且對象到最終受益者;審計法調查權專屬審計機關,兩者相互配合。

Q8收到審計部調查通知怎麼辦?

確認法律依據與調查範圍 → 盤點合約單據 → 釐清調查重點 → 期限內提供完整文件,遺失部分主動說明補替代證明。

Q9政府標案單據要保存多久?

會計憑證依會計法最少 5 年,重要合約建議 10 年以上,依政府合約載明年限為準。

Q10被查時要準備哪些文件?

合約、變更通知、估驗單、付款憑證、單據、執行報告、成果照片,依執行進度/合法性/金額流向分類整理。

Q11配合調查需要花錢請專業協助嗎?

金額大或憑證複雜時建議諮詢會計師或律師;一般書面審查多可自行備齊文件回覆。

Q12預算法 68 條 vs 審計法 18 條哪個適用?

68 條範圍廣含三機關與最終受益者;審計法 18 條專指受審計人提供帳簿證件義務,實務上相互配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預算法68條審計法18條
監督主體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審計機關
對象範圍九類,含最終受益者受審計之機關與人員
行為態樣實地調查+要求提供報告提供帳簿及證件之義務

預算法68條

監督主體
主計、審計、財政三機關
對象範圍
九類,含最終受益者
行為態樣
實地調查+要求提供報告

審計法18條

監督主體
審計機關
對象範圍
受審計之機關與人員
行為態樣
提供帳簿及證件之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第26条(検査を受けるものの帳簿書類等の資料提出義務)
韓國감사원법 제27조(출석·답변·자료 제출 요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调查取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之权)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95(Erhebungsrecht des Bundesrechnungshofes)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art. L141-1 et s.(pouvoirs d'enquêt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 § 716(GAO access to agency reco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10813 制定)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經費之未經使用者,除得保留一部分以備清償尚未履行之債務外,應即停止使用。   因前項情形而賸餘之現金及其他流動資產,移充次年度預算之經費。

(026031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非常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0420605 全文修正)

營業預算案之審議,以業務計劃,生產成本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0601210 全文修正)

第六十六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歲出應付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0871015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機關。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攬人名詞
  • 委辦名詞
  • 擔保名詞
(0210813 制定)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經費之未經使用者,除得保留一部分以備清償尚未履行之債務外,應即停止使用。   因前項情形而賸餘之現金及其他流動資產,移充次年度預算之經費。

(026031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非常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0420605 全文修正)

營業預算案之審議,以業務計劃,生產成本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0601210 全文修正)

第六十六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歲出應付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08710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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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68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