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4 條(第一預備金之支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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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64 條建立第一預備金動支的三層程序: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
Q · 機關缺錢就能動用第一預備金嗎?
不行,須先核定、備案才能動支
依預算法第 64 條,必須先「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再走完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的前置程序,才能支用第一預備金,事後還要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與財政主管機關。三層核准、兩端通知缺一不可,跳過任一步驟即屬違法支用,承辦與主管會在決算審核被點名並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 63 條)告訴你「同一個計畫裡可以挪 20%」。但如果挪到極限了還是不夠呢?這條就是你的下一張牌:第一預備金。它是立法院預先批給行政院的「應急小金庫」,平常擺著不動,等到某個機關真的執行不下去才能動用。但這張牌不是想打就能打。流程是: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上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主計總處)備案→才能支用→主計機關通知審計部和財政部。三層核准、兩端通知,整個流程是一張完整的紙本軌跡。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預備金本質上是一筆「有錢但沒有指定用途」的預算,如果不嚴格管控,每個機關都會想盡辦法動它,最後變成行政機關規避立法審議的後門。這條的層層程序,就是把這扇後門焊上一道安全鎖。
法律定性
第一預備金為各機關歲出預算內預留、無指定用途的應急款項。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其動支須以執行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為前提,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後始得支用,再通知審計與財政主管機關,構成可事後追溯的紙本軌跡。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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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一預備金編列在各機關歲出預算中,處理機關層級的執行不足;第二預備金編列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由行政院核准,處理跨機關或全國性的臨時需要,且動支須送立法院審議,透明度較高。
Q2如果機關沒按程序就動用預備金會怎樣?
屬違法支用。審計部在年度決算審核會點名,承辦人員與主管被連帶處分;若涉刻意規避或不法事由,可能延伸圖利、貪污治罪條例等刑責。實務上『先動支再補程序』會因備案日期晚於支出日期而露餡。
Q3第一預備金是什麼?
各機關歲出預算內預留、無指定用途的應急款項,平時不動,須符合經費不足並經法定程序才能支用。
Q4第一預備金和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一預備金在各機關預算內、處理機關層級不足;第二預備金在總預算、行政院核准、處理全國性需要且須送立法院審議。
Q5什麼叫『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再向主計總處報請存查列管,留下可追溯紀錄,是動支生效的必要環節之一。
Q6歲出分配預算是什麼意思?
法定預算按期分配供機關實際執行的細部預算,是判斷『經費不足』的基準。
Q7第一預備金怎麼動支?
確認經費不足且用盡流用→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支用→通知審計與財政機關。
Q8動支第一預備金前要準備什麼?
備妥不足理由說明,證明已試過科目流用仍不足,可大幅降低事後被審計挑戰的風險。
Q9怎麼判斷一筆預備金動支是否違法?
比對支出日期與上級核定日期,支出早於核定即違反程序順序,屬違法支用。
Q10緊急災害的預備金動支怎麼處理比較快?
第一預備金程序受核定備案限制較慢,重大災害實務多改動用權限更高的第二預備金(第 70 條)。
Q11第一預備金 vs 第二預備金哪個程序快?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權限更高程序更快,但事後須送立法院審議;第一預備金處理機關層級不足。
Q12第一預備金 vs 科目流用(第 63 條)先用哪個?
先流用後預備金。須先用盡合法流用仍不足,動支第一預備金的理由才站得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reserve | second_reserve |
|---|---|---|
| 編列位置 | 各機關歲出預算內 | 中央政府總預算 |
| 動支核准層級 |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計機關備案 | 行政院核准 |
| 適用情形 | 單一機關執行經費不足 | 跨機關或全國性政事臨時需要 |
| 立法院審議 | 事後決算審核 | 動支須送立法院審議(第 70 條) |
first_reserve
- 編列位置
- 各機關歲出預算內
- 動支核准層級
-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計機關備案
- 適用情形
- 單一機關執行經費不足
- 立法院審議
- 事後決算審核
second_reserve
- 編列位置
- 中央政府總預算
- 動支核准層級
- 行政院核准
- 適用情形
- 跨機關或全國性政事臨時需要
- 立法院審議
- 動支須送立法院審議(第 7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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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零星不動產之買賣與零星動產之增價購買或減價售賣,其在第四級以下各機關非經第三級機關之核准,在第三級機關非經第二級機關之核准,在第二級、第一級機關非經本機關主管長官之核准不得為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未經使用部分,得轉賬加入下年度使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370501 全文修正)
本法公布行施行。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編之附屬單位預算,各繕具三份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前項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將句尾之「審計部及財政部」修正為「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零星不動產之買賣與零星動產之增價購買或減價售賣,其在第四級以下各機關非經第三級機關之核准,在第三級機關非經第二級機關之核准,在第二級、第一級機關非經本機關主管長官之核准不得為之。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未經使用部分,得轉賬加入下年度使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本法公布行施行。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編之附屬單位預算,各繕具三份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前項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將句尾之「審計部及財政部」修正為「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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