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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64第一預備金之支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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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64 條建立第一預備金動支的三層程序: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

Q · 機關缺錢就能動用第一預備金嗎?

不行,須先核定、備案才能動支

依預算法第 64 條,必須先「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再走完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的前置程序,才能支用第一預備金,事後還要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與財政主管機關。三層核准、兩端通知缺一不可,跳過任一步驟即屬違法支用,承辦與主管會在決算審核被點名並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 63 條)告訴你「同一個計畫裡可以挪 20%」。但如果挪到極限了還是不夠呢?這條就是你的下一張牌:第一預備金。它是立法院預先批給行政院的「應急小金庫」,平常擺著不動,等到某個機關真的執行不下去才能動用。但這張牌不是想打就能打。流程是: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上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主計總處)備案→才能支用→主計機關通知審計部和財政部。三層核准、兩端通知,整個流程是一張完整的紙本軌跡。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預備金本質上是一筆「有錢但沒有指定用途」的預算,如果不嚴格管控,每個機關都會想盡辦法動它,最後變成行政機關規避立法審議的後門。這條的層層程序,就是把這扇後門焊上一道安全鎖。

法律定性

第一預備金為各機關歲出預算內預留、無指定用途的應急款項。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其動支須以執行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為前提,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後始得支用,再通知審計與財政主管機關,構成可事後追溯的紙本軌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一預備金編列在各機關歲出預算中,處理機關層級的執行不足;第二預備金編列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由行政院核准,處理跨機關或全國性的臨時需要,且動支須送立法院審議,透明度較高。

Q2如果機關沒按程序就動用預備金會怎樣?

屬違法支用。審計部在年度決算審核會點名,承辦人員與主管被連帶處分;若涉刻意規避或不法事由,可能延伸圖利、貪污治罪條例等刑責。實務上『先動支再補程序』會因備案日期晚於支出日期而露餡。

Q3第一預備金是什麼?

各機關歲出預算內預留、無指定用途的應急款項,平時不動,須符合經費不足並經法定程序才能支用。

Q4第一預備金和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一預備金在各機關預算內、處理機關層級不足;第二預備金在總預算、行政院核准、處理全國性需要且須送立法院審議。

Q5什麼叫『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再向主計總處報請存查列管,留下可追溯紀錄,是動支生效的必要環節之一。

Q6歲出分配預算是什麼意思?

法定預算按期分配供機關實際執行的細部預算,是判斷『經費不足』的基準。

Q7第一預備金怎麼動支?

確認經費不足且用盡流用→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支用→通知審計與財政機關。

Q8動支第一預備金前要準備什麼?

備妥不足理由說明,證明已試過科目流用仍不足,可大幅降低事後被審計挑戰的風險。

Q9怎麼判斷一筆預備金動支是否違法?

比對支出日期與上級核定日期,支出早於核定即違反程序順序,屬違法支用。

Q10緊急災害的預備金動支怎麼處理比較快?

第一預備金程序受核定備案限制較慢,重大災害實務多改動用權限更高的第二預備金(第 70 條)。

Q11第一預備金 vs 第二預備金哪個程序快?

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權限更高程序更快,但事後須送立法院審議;第一預備金處理機關層級不足。

Q12第一預備金 vs 科目流用(第 63 條)先用哪個?

先流用後預備金。須先用盡合法流用仍不足,動支第一預備金的理由才站得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reservesecond_reserve
編列位置各機關歲出預算內中央政府總預算
動支核准層級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計機關備案行政院核准
適用情形單一機關執行經費不足跨機關或全國性政事臨時需要
立法院審議事後決算審核動支須送立法院審議(第 70 條)

first_reserve

編列位置
各機關歲出預算內
動支核准層級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計機關備案
適用情形
單一機關執行經費不足
立法院審議
事後決算審核

second_reserve

編列位置
中央政府總預算
動支核准層級
行政院核准
適用情形
跨機關或全國性政事臨時需要
立法院審議
動支須送立法院審議(第 7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財政法 第24条(予備費)
韓國국가재정법(예비비 관련 규정)
中國预算法 第40条(预备费)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零星不動產之買賣與零星動產之增價購買或減價售賣,其在第四級以下各機關非經第三級機關之核准,在第三級機關非經第二級機關之核准,在第二級、第一級機關非經本機關主管長官之核准不得為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未經使用部分,得轉賬加入下年度使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370501 全文修正)

本法公布行施行。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編之附屬單位預算,各繕具三份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前項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將句尾之「審計部及財政部」修正為「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210813 制定)

零星不動產之買賣與零星動產之增價購買或減價售賣,其在第四級以下各機關非經第三級機關之核准,在第三級機關非經第二級機關之核准,在第二級、第一級機關非經本機關主管長官之核准不得為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未經使用部分,得轉賬加入下年度使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370501 全文修正)

本法公布行施行。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編之附屬單位預算,各繕具三份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前項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將句尾之「審計部及財政部」修正為「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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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