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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八章 附則

§ 38–414

38
儲金管理會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39
  1.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 二、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 四、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前三款人員。
  2.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41
  1.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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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