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39條,以下私立學校編制內具備合格、有給的專任人員在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上,應該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1. 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的研究人員。 例如:某私立大學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了一位研究人員,該研究人員在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上,應按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2. 根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 例如:某私立大學根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了一位專業技術人員,該專業技術人員在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上,應按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3. 根據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的專業或技術教師。 例如:某私立專科學校根據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了一位專業教師,該專業教師在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上,應按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4. 外籍人士在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具備合格、有給的教師職位及前三款人員。 例如:某外籍人士在某已立案的私立學校中擔任具備合格、有給的教師職位,該外籍教師在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上,應按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幼兒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也應該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例如:某私立幼兒園的園長及其教職員,如果該幼兒園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則在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上,應按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 二、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 四、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前三款人員。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準用本條例人員之規定。 二、明定外籍人士依規定擔任教師,其退休、資遣、離職、撫卹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三、明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得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 二、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 四、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前三款人員。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一、明定準用本條例人員之規定。 二、明定外籍人士依規定擔任教師,其退休、資遣、離職、撫卹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三、明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得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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