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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7.09.17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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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 3 條開啟分頁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 4 條開啟分頁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5 條開啟分頁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6 條開啟分頁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7 條開啟分頁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7-1 條開啟分頁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 9 條開啟分頁 ↗
  1.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2.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 10 條開啟分頁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 11 條開啟分頁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第 12 條開啟分頁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9.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