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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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深度解讀
從上述資料中可以得知,大學聘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需要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的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並且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不過,如果該人員獲得國際級大獎或被認定為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則可以酌減這個年限。這項規定源自大學及獨立學院聘請教師的相關規程。其中,也有提到教師資格之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且並有提及教師法第1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副教授的資格,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也有提到相關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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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