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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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深度解讀
根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助理教授級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這意味著申請助理教授職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該具有至少三年的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經驗,並且在該期間有優異的表現和具體的成就。這些具體事蹟可能包括重要專業著作、創新的技術貢獻或獲得的獎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此項資格要求申請人在應聘科目相關的專業工作上擁有九年以上的經驗,並且具有特殊的專業造詣或成就。如果申請人曾經獲得國際級的大獎,則可以對這九年以上的經驗年限進行減免。 這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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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