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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 5 條

法規代碼
H0150023
狀態
現行
種類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引用格式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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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深度解讀

根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5條的規定,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擁有以下任一資格: 1.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具體事蹟。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並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然而,若獲得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1條、第4條及「大學教師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例如,根據「大學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副教授的任用應符合「大學教師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同樣地,「大學教師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對於副教授的資格要求也有具體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注意此法律和相關法律的最新修訂版本,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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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編輯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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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 5 條規定:「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