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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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深度解讀
根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 4 條,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以下兩種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根據上述法條,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職位時,可以滿足以下兩種資格之一: 一、曾經擔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職位至少三年以上,在工作表現上有優異的成績並具有具體的事蹟。 例如,某個人擔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職位已經超過三年,而且在這期間表現出優異的學術成果或專業能力,這個人可以滿足第一項資格。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的專業工作至少十五年以上,並且具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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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