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与原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收支管理运用办法》第12条的规定: 1. 储金管理会应该将每年12月31日确定为退撫儲金收益分布基准日期,并在该日期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分配,并向监理会报告备查。 2. 根据第1项的规定,收益分配应根据退撫儲金当年度的盈亏乘以教职员个人退撫儲金专户当年度每日结余金额累计数后除以退撫儲金当年度每日结余金额累计数所得金额进行分配。 3. 根据第2项,金额以元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4. 根据该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第4项的规定,根据上一期的分配标准计算教职员尚未分配的收益,在退撫儲金办理当期收益分配时,不再对当期与前期收益分配的差额进行补发或收回。 5. 原私校退撫基金的收益不予分配。 参考资料:《教育部规范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卹储金撥繳、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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