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如下: 1.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定運用收益,按儲金管理會年度決算逐年計算。這表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中的運用收益,是按照儲金管理會每年的決算報告進行計算的。 2.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由監理會每月公告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這表示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以上六家銀行每月公告的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 3.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於退撫儲金統一管理運用及教職員選擇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組合期間收益率之平均數,不得低於同期間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運用收益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時,於教職員或遺族依法領取個人儲金專戶本金及孳息時補足。這表示如果退撫儲金的收益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必須在教職員或遺族依法領取個人儲金專戶本金及孳息時進行補足。 4. 教職員或遺族申請本條例各項給付時,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無前一期分配標準時,以同期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平均數計算。這表示申請本條例各項給付時,除已經分配入專戶的收益外,尚未分配的收益將按照前一期的分配標準計算,直到申請當月為止。如果沒有前一期的分配標準,則按照同期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數進行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