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其計算期間為退撫儲金統一管理運用及選擇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期間。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儲金管理會根據第10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差額計算。這個計算期間是在退撫儲金統一的管理和運用中,選擇風險程度最低的投資標的的期間。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製訂機關: 法務部, 60年1月5日, 最後更新日期: 109年11月27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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