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7共 7 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私立學校法修正施行前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修正施行後依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與其所屬私立學校及宗教法人所設宗教研修學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對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與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得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協助辦理;其相關作業規定應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按月共同撥繳款項,以元為計算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遺族之範圍及順序,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為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死亡日或資遣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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