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教職員經依本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資遣後,需填具資遣人員年資表及資遣給與選擇書,並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和相關證明文件,提交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進行審定,再報監理會轉交教育部保存。若需要,資遣人員年資表也可以由服務學校代填報。資遣人員在資遣給與選擇書中需選擇在被資遣時領取資遣給與,或者在年滿六十歲後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和孳息,或者辦理年金保險。 參考資料: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