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或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的教職員,需要填寫三份離職給與申請書,連同所有任職證件和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服務學校進行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再呈報監理會保留備查。 2. 對於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的教職員,還應填寫離職給與選擇書,選擇在離職時領取離職給與,或者在年滿六十歲後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利息,或辦理年金保險。 舉例:一位教職員達到退休年齡並申請離職,他填寫了離職給與申請書和選擇書,選擇領取退撫儲金本息。這些文件要經過學校審定後,再報送監理會保留備查。這樣教職員就可以領取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中的本息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