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以下是對該條例進行逐條釋義的說明: 1.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已立案私立學校指的是已根據私立學校法規定進行立案的各級學校。這意味著只有符合私立學校法規定並已經進行立案的學校,才能進行本條例所規定的退休撫卹與離職資遣相關事項。 2.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編制內是指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的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的人員。換句話說,只有在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的員額編制表內的教職員工,才能進行本條例所規定的退休撫卹與離職資遣相關事項。 3.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還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一、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用未經教師審定、登記或檢定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者。這表示在1983年7月31日之前,有人在未經過教師審定、登記或檢定的情況下實際上擔任教學工作。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後進用之助教。這表示在1997年3月21日之後被聘用為助教的人。 三、專任運動教練。這表示被聘用為專任運動教練的人。 這些釋義是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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