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按月共同撥繳款項,以元為計算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的按月共同撥繳款項,以元為計算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這表示在計算按月撥繳款項時,如果小數點後一位數為5以上,則進位到下一個整數;如果小數點後一位數為4以下,則無條件捨去。例如,如果按月撥繳款項為100.45元,則進位為101元;如果按月撥繳款項為100.44元,則捨去為100元。該條款的解釋及範例可以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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