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為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死亡日或資遣生效日。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求權可行使的日期取決於教職員的退休生效日、死亡日或資遣生效日。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於2022年1月1日退休,那麼他的請求權可從該日起行使。 或者,如果一位教職員於2022年1月1日遭到解僱,那麼他的請求權可從該日起行使。 參考資料: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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