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受託金融機構應每月將其辦理之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用情況報告儲金管理會。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儲金管理會在收到受託金融機構報告的收支、管理及運用情況後,應每月將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情形以及金額,連同其他相關資料報告監理會後公告。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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