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金管理會發現受託金融機構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或其他有損教職員利益之情事者,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監理會。
依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儲金管理會發現受託金融機構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或其他有損教職員利益之情事,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并將處理情形通知監理會。 其中,對於受託金融機構的行為干涉與操縱有關,可以參考私校退撫條例第四條第三、四項的相關規定。此外,也可以參考私校退撫條例第五條關於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的規定。 在實務上,如果儲金管理會發現受託金融機構有意干涉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的運用,儲金管理會可以根據各項法規的規定,例如私校退撫條例及相關辦法,來決定採取適當的必要措施,以保護教職員的利益。同時,儲金管理會也需要通知監理會,以便監理會能夠了解情況並採取適當的監督與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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