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教職員或遺族在申請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前,可以要求保險人提供年金保險單條款,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的內容和投保規定。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保險人派員當面說明。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https://www.tf.org.tw/ ,最後訪問日期:2021年10月。 2. 儲金管理會在核定教職員或遺族申請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後,應通知承保保險人主動接洽教職員或遺族,以辦理年金保險的投保手續。保險人在完成投保手續後,應提交相關文件給儲金管理會,以申請撥付保險費。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https://www.tf.org.tw/ ,最後訪問日期:2021年10月。 3. 保險人在收到年金保險費後的十五天內,應該開立保險費收據,並連同年金保險單寄給投保的教職員或遺族。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https://www.tf.org.tw/ ,最後訪問日期: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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