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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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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或遺族以其他依法領取之退休金社會保險給付,購買本條例所定之年金保險時,應與保險人另行洽訂年金保險契約;其投保程序,依保險人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法條,教職員或遺族如果要以其他法定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金購買本法規定的年金保險,則需要與保險公司簽訂另外的年金保險合約。投保的程序需要遵循保險公司的規定。這可以保障教職員或遺族在退休時獲得充分的保障和福利。由於這是一個法條,具體的範例需求超出了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範圍,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 退休金名詞
  • 社會保險給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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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 18 條規定:「教職員或遺族以其他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購買本條例所定之年金保險時,應與保險人另行洽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