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或遺族以其他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購買本條例所定之年金保險時,應與保險人另行洽訂年金保險契約;其投保程序,依保險人規定辦理。
根據這個法條,教職員或遺族如果要以其他法定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金購買本法規定的年金保險,則需要與保險公司簽訂另外的年金保險合約。投保的程序需要遵循保險公司的規定。這可以保障教職員或遺族在退休時獲得充分的保障和福利。由於這是一個法條,具體的範例需求超出了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範圍,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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