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年度計畫,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根據上述法規,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的運用和委託經營需要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年度計畫,然後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再轉教育部核定。 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自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運用辦法,於2017年1月26日由教育部頒布。根據該辦法第5條,儲金管理會應擬訂退撫儲金和原私校退撫基金的年度計畫,並送交監理會審議。一旦監理會通過,計畫需要轉交教育部進行核定。這樣的程序是為了確保退撫儲金和原私校退撫基金的運用符合規定並經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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