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6條,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的運用範圍必須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2. 儲金管理會在進行運用時,必須制定相關的運用、交易和作業處理程序等規定,並提交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再轉交本部核定。 範例: 根據這條法條,如果教職員工有退休、撫卹、離職或資遣的需要,他們可以向儲金管理會提出申請。儲金管理會會依照相關的程序和規定來審定並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給與。這保護了教職員工的權益,並確保了基金的適當運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