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資料,找不到關於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 13 條的具體內容。從文中提到的法規,並未直接涉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的相關條文。因此,在這個文本中無法回答關於第13條具體內容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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