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存款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以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惠存款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核對,各支給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前二項所稱支給機關,指退休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之支給機關。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2條,優惠存款的利息分兩部分負擔。受理優惠存款的金融機構需承擔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固定利率,以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差額的一半。而支給單位則需負擔基本放款利率與優惠存款利率之差額,以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差額的一半。當然,如果行政院經核定另行規定負擔比例時,則按其規定辦理。 前述支給單位負擔的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垫付給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垫付利息的資料給各支給單位核對,各支給單位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垫款。 前兩項所提到的支給單位,指的是在退休人員退休撫恤新制實施前負責支付退休金的單位。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給付辦法》第6條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金由原退休金支付單位負責支給,因此在本法規中所提到的支給單位即指這些原支付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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