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優惠存款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以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惠存款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核對,各支給機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墊款。 前二項所稱支給機關,指退休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之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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