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檢具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檢具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開設存款帳戶應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百元為單位,整數儲存;百元以下不計優惠存款利息。 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休生效日起計息。但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休生效日以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者,應自入帳之日起計息。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第 7 條規定,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提供退休主管機關核發的退休審定函,然後前往受理優惠存款的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如果是透過直接轉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則需在退休前提供開戶聲明書和最後服務機關的證明書,並且在退休生效日起的兩年內,攜帶退休主管機關核發的退休審定函和存摺前往原始開戶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根據上述規定,每個人限制只能開設一個存款帳戶,每個帳戶的定存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超過一千元的部分以百元為單位計算,不足百元的金額不計算優惠存款利息。 對於辦理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計算利息的起始日為退休生效日。但如果優惠存款金額是在退休生效日之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的機構,則計算利息的起始日為入帳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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