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檢具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檢具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開設存款帳戶應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百元為單位,整數儲存;百元以下不計優惠存款利息。 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休生效日起計息。但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休生效日以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者,應自入帳之日起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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