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10 條的規定: 1. 退休人員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外,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這一條規定說明了一旦退休人員提取了優惠存款金額,就不能再存入了。而且,在實存期間的計息中,必須包括不足整月的日數。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10 條 範例:假設退休教職員將優惠存款金額在存入後的半年後提取,提取後就無法再存入;且該半年期間的利息計算將包括半個月的畸零日數。 2. 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這一條規定說明了如果退休人員的優惠存款金額被依法扣押解繳,或因其他特殊情況而提取並有具體事證,那麼他們可以在提取後的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一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恢復優惠存款,優惠存款金額自回存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日起,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10 條 範例:如果退休教職員的優惠存款金額因被法院扣押解繳或其他特殊情況被提取,兩年內他們可以申請恢復這筆優惠存款。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該筆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日起,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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