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簽具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則應於所開立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11 條,當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時,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在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上應載明 "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而臺灣銀行在開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時則應加註 "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根據相關資料,該條款的官方文件為「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並於該文件的第11條中提到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載明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的附記事項欄內應註明 "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同時臺灣銀行在開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時應加註 "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範例應用:當一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並獲得一次退休金和公保養老給付時,支給機關在付款憑單上必須加註"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在發放公保養老給付支票時則必須加註"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