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12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優惠存款利息的負擔分為兩部分: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以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的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則分擔基本放款利率與優惠存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的二分之一。如果行政院核定有特定的負擔比例,則依照該比例進行負擔。 舉例:假設一位退休教職員優惠存款的利率訂為年利息4%,而基本放款利率為2%,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3%。根據上述規定,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需要負擔的利息為(3% + (4% - 3%)/ 2)= 3.5%。而支給機關需要負擔的利息為(2% + (4% - 3%)/ 2)= 2.5%。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各支給機關需要先行墊付退休人員所需的利息,並在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的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核對。各支給機關需要在次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償還這些墊款。 舉例:假設退休教職員的優惠存款利息為每年5000元,該利息由支給機關先行墊付。在年度結束後,這個資料將被提供給各支給機關進行核對。如果核對無誤,各個支給機關需要在次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償還這筆墊款,即支付5000元給受理優惠存款機構。 3. 該條第三項定義了「支給機關」的涵義,指的是退休人員在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所領取退休金的支給機關。 舉例: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在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是在某所公立學校工作,並且在該學校退休時領取退休金,那麼這所學校就是該退休教職員退休金的支給機關。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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