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13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如有本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所述情形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的情況,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該主動通知服務機關,並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的事宜。如果有違反此規定的情況,除了支給機關根據法律對自應停止辦理之日起溢領的金額進行追繳外,還可以加計利息並繳納庫房。具體的例子可能是,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在享受優惠存款的同時違反了領取月退休金的規定,未主動通知相關機關停止存款事宜,那麼支給機關可以追繳溢領金額並加計利息進行繳納庫房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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