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2條的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效後,需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辦理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 1. 依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 -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最新版本) 2. 如果是在退撫新制實施前(85年2月1日)退休的教職員,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辦理優惠存款: - 未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待遇之任職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 - 未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 3. 在100年1月31日之前退休生效的教職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辦理優惠存款: - 依照本條例辦理退休。 - 退休時所任職務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 4.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的是85年1月31日以前的任職年資。但如有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則分別以85年12月31日、84年6月30日及85年4月30日以前的任職年資為準。 範例:假設一位教職員於100年3月1日退休,依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符合第2條的規定。而如果該教職員在退休前沒有領取待遇差額或一次性養老給付,也符合這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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