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8條的規定,優惠存款契約的期限分為一年和兩年兩種,期滿後可以辦理續存。退休人員應在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如果無法親自辦理,可以按照規定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如果退休人員在期滿日前亡故,則優惠存款將在其亡故的次日起終止。而如果退休人員未於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其存款金額將按照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並根據規定進行處理。該法條中包含了具體的委託辦理規定和逾期續存手續處理細節。目前尚未找到與此法條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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