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的第7條規定: 1. 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時,需要檢具退休主管機關核發的退休審定函,並前往受理優惠存款的金融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2. 若選擇將退休金直接匯入優惠存款帳戶的方式辦理,則在辦理退休前需要檢具開戶聲明書和最後服務機關的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的金融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在退休生效日起的兩年內,需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的退休審定函和存摺,前往原開戶的金融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3. 開設優惠存款帳戶時,每個人限定一個帳戶;每個帳戶的最小存款金額為新台幣一千元,超過一千元的部分以百元為單位進行計算,只計算整數部分,不計算百元以下的部分的優惠存款利息。 4. 一次退休金和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時,應從退休生效日開始計算利息。但如果優惠存款金額在退休生效日之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的金融機構,則從入帳日開始計算利息。 以上解釋來自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的所提及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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