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的第6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指的是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 2. 優惠存款利息: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會按月結算優惠存款利息。該利息的計算方式是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的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但利率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根據台灣銀行發布的相關資訊,台灣銀行是中華民國的中央銀行,也是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的受理機構。而「年息百分之十八」是台灣銀行對於一年期定期存款所提供的最低利率。 這就意味著,如果一位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選擇辦理優惠存款,該存款將由台灣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來處理,並按月給付優惠存款利息。而這些利息的計算方式是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基礎,再加上百分之五十,但最低利率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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