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5條: 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且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的人員進行規定。根據該條,這些人員應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其公保優存金額。具體而言,如果根據新的待遇標準計算後的公保優存金額高於根據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計算的金額,差額應在本辦法施行前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並按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利息。如果這些人員在本辦法施行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則自入帳之日起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解約提取過優惠存款金額,則提取金額不能再存入恢復辦理優惠存款。 法條還規定了如果根據本辦法計算後的公保優存金額低於根據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計算的金額,則可以根據前條和本條的規定再次辦理優惠存款。另外,法條還對退休薪級在625元以下的退休人員的公保優存金額進行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最後,法條還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人員的情況進行了相關處理,當政府節省的支出低於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節省的政府支出時,中央政府將編列預算撥款予以補償。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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