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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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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於本辦法施行後,應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之待遇標準,依前條規定,重新計算其公保優存金額。
  2. 2.前項人員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如高於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實施之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計算金額者,其差額應於本辦法施行前,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並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計算優惠存款利息;其於本辦法施行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者,自入帳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但本辦法施行前曾解約提取優惠存款金額者,其提取金額不得再行存入恢復辦理優惠存款。
  3. 3.第一項人員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如低於依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計算之金額者,得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再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
  4. 4.退休薪級六二五元以下退休人員之公保優存金額,經依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計算並扣減後,再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計算而得辦理回存者,其於依本辦法規定計算後之公保優存金額如低於依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所計算之金額,以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所計算之金額辦理。
  5.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人員,因本辦法之施行而使各級支給機關所節省之政府支出,低於依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辦理所節省之政府支出者,其差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5條: 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且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的人員進行規定。根據該條,這些人員應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其公保優存金額。具體而言,如果根據新的待遇標準計算後的公保優存金額高於根據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計算的金額,差額應在本辦法施行前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並按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利息。如果這些人員在本辦法施行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則自入帳之日起按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解約提取過優惠存款金額,則提取金額不能再存入恢復辦理優惠存款。 法條還規定了如果根據本辦法計算後的公保優存金額低於根據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計算的金額,則可以根據前條和本條的規定再次辦理優惠存款。另外,法條還對退休薪級在625元以下的退休人員的公保優存金額進行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最後,法條還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人員的情況進行了相關處理,當政府節省的支出低於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節省的政府支出時,中央政府將編列預算撥款予以補償。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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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5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於本辦法施行後,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