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2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現職教職員的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的自主投資運用選擇,以及在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的教職員的退休金與資遣給與的分期請領事宜。 2. 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範圍、實施方式、教育訓練、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線上專屬平臺建立及管理等事項。 3. 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必須經過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核定後才能實施。 依據目前的資料,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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