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1條,這個辦法是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制定的。根據這個辦法的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可以自主投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並允許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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