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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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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的解釋如下: 第4條針對退休教職員的相關定義進行了解釋: 1. 退撫新制:指從民國85年2月1日起實施的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和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來建立退撫基金,並將其定義為「共同儲金制」。 2. 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根據相關待遇法令核敘的薪點(額),並按行政院核定的薪點(額)進行換算的金額。 3. 薪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或資遣教職員在退休或資遣當月所獲得的各項給與的總和,包括本(年功)薪額、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4. 退休所得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每月領取的退休所得佔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得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的比率。然而,對於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士,其替代率的上限應根據兼領月退休金的比率進行調整。 5. 每月退休所得:根據教職員領取的退休金類型,有以下定義: - 於支領月退休金的人士,指每月領取的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者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所獲得的保險年金的總額。 - 於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士,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取的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者社會保險年金的總額。 - 於支領一次退休金的人士,指每月領取的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者社會保險年金的總額。 6. 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的本俸金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的總和。 7. 退離給與:指按照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應的退休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法令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資遣名詞
  • 退休所得替代率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審定名詞
(1060629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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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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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