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 條規定了教職員或其遺族可以請領的給與,包括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這些給與統稱為退撫給與。根據這個條例,教職員或其遺族可以根據申請程序和相關文件,向相關單位請求這些給與。具體的教職員或遺族可獲得的給與金額等細節,可以參考該條例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立法理由明定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所涵蓋之項目,包含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明定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所涵蓋之項目,包含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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