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2 條,教職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可分為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及因執行公務致死亡。此外,該條例也規定自殺死亡可以被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來認定,但若該教職員因犯罪被判刑確定後,在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的情況下,則不予撫卹。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2 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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