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1 條規定了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及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的撫卹程序。根據第1條,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時,可以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提出撫卹申請。根據第2條,除非教職員在留職停薪期間為借調的公務人員,否則在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的教職員,也可以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根據本條例規定提出撫卹申請。此外,依照第2條第2項,如果教師在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在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的情況,也可以進行撫卹。最後,根據第3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死亡的教職員的撫卹案件,將依據之前的規定進行辦理。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法務部)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辦理撫卹之時機及例外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教職員得辦理撫卹之時機。 三、第二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明定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等死亡時,雖不具現職身分,惟為體恤教職員在職期間之貢獻,並照幼其遺族之生活保障,爰定明是類人員亦得從寬給予辦理撫卹。 四、第三項規定教職員撫卹案之辦理原則,屬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之一 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因案停職或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除因涉貪污案經判決確定,或因涉案經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或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情事,且其遺族無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者,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死亡者,亦同。
一、明定教職員辦理撫卹之時機及例外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教職員得辦理撫卹之時機。 三、第二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明定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等死亡時,雖不具現職身分,惟為體恤教職員在職期間之貢獻,並照幼其遺族之生活保障,爰定明是類人員亦得從寬給予辦理撫卹。 四、第三項規定教職員撫卹案之辦理原則,屬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之一 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因案停職或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除因涉貪污案經判決確定,或因涉案經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或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情事,且其遺族無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者,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死亡者,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