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提供的法規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0條可以釋義如下: 1. 第50條第1款規定,如果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或同時領取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去世,其遺族可以按照第43條至第45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在退休前已經申請並領取月退休金,然後在本條例生效後去世,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根據第43條至第45條的規定,請求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2. 第50條第2款規定,如果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已經審定並領取或同時領取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去世,其遺族可以按照退撫新制實施前的原規定標準領取遺屬一次金。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已經申請並領取月退休金,然後在本條例生效後去世,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按照退撫新制實施前的規定標準領取遺屬一次金。 3. 第50條第3款規定,符合第45條規定的遺族可以選擇改領遺屬年金。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的遺族符合第45條的規定,他們可以選擇改領遺屬年金。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進行的,最新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資料應以法規官方公布為準。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條例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立法理由一、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法律適用及核發標準。 二、第一項明定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條例施行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退撫新制實施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之;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並得改領遺屬年金。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九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慰金,均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死亡者,其遺族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得改領月撫慰金。
一、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時,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法律適用及核發標準。 二、第一項明定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條例施行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退撫新制實施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之;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並得改領遺屬年金。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九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慰金,均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死亡者,其遺族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得改領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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