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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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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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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9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如在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去世,其遺族可以按照相應資格條件,依據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這意味著若退休教職員去世,其遺族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申請獲得應得的遺屬福利金或年金。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立法理由一、明定退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請領相關事宜。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十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發給撫慰金。

(1060629 制定)

一、明定退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請領相關事宜。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十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發給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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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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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9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