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8條共包含兩項規定。首先,根據第一項規定,在退休教職員生前預先立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在第43條第一項所列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領取人。然而,如果退休教職員有未成年子女,那麼他們的領取比率不得低於原本的領取比率。這表示退休教職員可以根據他們的意願,在預先立遺囑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受益人,並在遺囑中確保兒童的權益。 其次,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退休教職員生前沒有立遺囑,並且在同一順序的遺族之間無法就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達成一致,那麼根據第43條第一項的規定,遺族將分別按照他們選擇的種類領取。這表示如果遺族無法就領取方式達成一致,那麼每個遺族將根據自己的選擇獨立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這些規定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所制定的,該條例在中華民國政府的官方網站上可以找到。
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休教職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立法理由一、明定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其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相關辦理事宜。 二、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係屬公法給付,不應由退休教職員預立遺囑由法定領受遺族以外之其他人員領取,爰第一項明定退休教職員如生前預立遺囑,就合法領受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俾尊重其意願。另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承相關民間團體審查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應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權益。爰參考該建議,另增訂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三、為解決遺族間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爭端,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支領規範。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七項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一、明定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其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相關辦理事宜。 二、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係屬公法給付,不應由退休教職員預立遺囑由法定領受遺族以外之其他人員領取,爰第一項明定退休教職員如生前預立遺囑,就合法領受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俾尊重其意願。另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承相關民間團體審查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應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權益。爰參考該建議,另增訂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三、為解決遺族間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爭端,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支領規範。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七項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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